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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货物受损未保价 法院: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6-11-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张素霞)2014年8月原告郭某某将60.66公斤重的彩玉交被告木垒县某快递公司托运至吉林市,原告交快递运费2838元,但未选择保价。此后,快递公司将货物运抵收货人,但买方发现彩玉损坏而拒收,原告郭某某遂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18000元,快递公司则以货物未保价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只同意退回托运费。经协商未果,原告将快递公司告到木垒县法院,请求被告快递公司赔偿损失18000元。

  法庭上,快递公司老板辩称,快递公司接收快件时,已明确提醒原告是否保价。现在货物损坏,按规定若保价全额赔偿,不保价只赔偿运费,所以只同意退回运费28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快递公司间的货运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交运货物并支付运费,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又不存在因不可抗力丢失、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造成损害的情形,快递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并未对赔偿额作出具体约定,快递公司应按快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快递公司负责将已损坏的彩玉寄回交还原告,并赔偿原告实际损失7000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快递业务呈爆炸式增长。与此同时,因快递公司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参差不齐,造成对快递业务的诉讼也不断增多。该案承办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快递服务时,要尽可能地选择投诉少、信誉度高、服务好、经营规范的快递公司;要详细阅读快递单背面的合同条款内容,清晰地填写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位、价格、金额、时间、取货方式等,并妥善保管有关单据;对快递贵重物品或易损坏物品时,应尽量选择保价投递,并明确违约责任。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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