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鸭园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9月份至10月份间,周某承揽鸡舍工程时,多次在郭某处购买水泥、苯板、铁线等建筑材料,建筑材料提取方式有自取或按周某指定地点送货等方式。周某在收到货物后,只给付了郭某部分材料款,剩余款项并未及时给付。
2021年4月5日,该材料款经双方核对明细后,确定周某尚欠郭某材料款5935元。
2021年4月6日,周某向郭某出具欠据一枚,承诺于2021年4月10日全部还清。
后还款期限已过,周某未按承诺给付郭某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某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偿还所欠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肖攀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矛盾不大,存在调解的可能,在取得双方的同意后,积极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周某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偿还郭某欠款人民币3000元整,周某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偿还剩余欠款人民币2935元整;如周某有一次逾期,郭某有就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那么,调解后多久不还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呢?
调解后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在六个月内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六个月内没有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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