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刘伟)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执结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某公司在法律威慑下,履行了全部赔偿款,收到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侯某系被告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侯某坐公司班车下班途中,因班车司机紧急刹车致使车上10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侯某入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损伤,左小腿皮下血肿,右肩部软组织损伤”。侯某因赔偿问题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本院。经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侯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2930元。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侯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公司承诺每月支付赔偿款2000元至赔偿款付清为止。后某公司却不履行和解协议,导致执行和解协议无法履行。
为了不让生效判决变成“一纸空文”,经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终现身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其行为是典型的逃避执行,若再执迷不悟,轻则司法拘留,重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韩某深感法律威严,经协商,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侯某赔偿款28000元,并当天履行完毕。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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