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陈荔屏 陈珊)近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要求返还彩礼和微信转款的离婚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
2018年,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3月,两人同居生活,并于2021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从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胡某通过微信陆续向刘某某转款12万余元,并在结婚前一次性支付68000元现金作为彩礼。婚后不久,胡某在知道刘某某曾于婚前与他人生育过一女后,认为刘某某隐瞒婚前生育史,欺骗了胡某,因而提出离婚。
庭审中,刘某某认为彩礼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男方也并未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同时,男方给付的彩礼已经用于购置陪嫁品、家电和床上用品,以及用于女方父母在春节向双方发放红包,因此刘某某不同意退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双方结婚不久即发生矛盾,并已分居生活至今,可见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对于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仅3个月时间。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考量,法院酌情认定由刘某某返还胡某30000元彩礼。
此外,对于胡某要求刘某某偿还婚前微信转款的诉讼请求,微信转账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前共同生活阶段,在此特殊关系下,不排除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共同支出的可能性。原告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被告转账的笔数多达100笔,且微信转账的金额中大小不等,其中部分金额为“52”元、“168”元、“188”元、“520”元、“1314”元等,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这些特殊金额应当可以认定是胡某为表达爱意或增加感情,而赠与刘某某的情形。其他非特殊金额款项也未注明用途,且存在不定期、不定额给付情形,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因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不予认定。
婚嫁收取彩礼,是传统习俗,应予以尊重。本案中,判断彩礼是否应当退还,如果仅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作为衡量标准难免过于机械且有失公允。而是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共同生育子女、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法官提醒,婚姻需谨慎,且行且珍惜。要树立文明、节俭、高尚的婚俗意识,传文明、树新风,营造健康向上、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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