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于国兴)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同居生子,张某生下孩子不久后与王某分居,孩子由王某个人抚养。原告王某抚养孩子近四年后想要上户口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孩子并非亲生,遂将孩子生母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孩子的抚养费。
2016年4月—8月间,王某与张某通过网络相识、相见。2017年5月11日,二人未登记而举办婚礼同居。后张某于2017年6月30日生育一子小王。不久后双方分居,孩子由原告王某独自抚养。2021年3月, 因办理非婚生子上户口的手续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王某与小王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排除王某为小王的生物学父亲”,即两人间无血缘关系。
王某认为,其抚养小王喂奶粉等花了大量金钱,但小王并非其亲生子。而张某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返还其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被告入院分娩住院费等共计12.9万元,故诉至法院。
集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抚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被告之子,被告因此获得利益。故原告为小王支付的抚养费,被告应当予以返还。集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9.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通化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王某6.5万元(不含之前已给付的0.5万元),如张某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王某6.5万元,张某需按照一审判决数额9.6万元给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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