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冬天到来,室外能做的运动越来越少,人们把眼光望向了可以室内运动的健身房,在我们办卡的同时,不要忽略充值带来的风险。
小艾在健身房花3200余元服务费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几天后,小艾再次前往健身时发现店门紧闭,随后多次去健身房都未开门,无奈之下小艾将健身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应服务费。
健身房负责人辩称,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不同意小艾的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艾与健身房订立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健身房因故不能继续为小艾提供健身服务,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艾要求解除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健身房负责人称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健身房依然处于闭店状态,其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采纳。
合同解除后,健身房应当退还小艾支付的服务费。法院根据小艾已支付的服务费、单次健身费用、健身房无法继续为小艾提供健身服务的次数等情形,酌情确定了健身房应当退还给小艾的服务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健身房在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后不久就长期处于闭店状态,致使会员无法正常锻炼,属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此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相应的服务费。对于办理次卡的消费者,法院根据每次接受服务的平均费用计算退款金额,对于办理年卡等时间卡的消费者,法院则根据其服务期限的每日平均费用计算退款金额。
(作者:孙源 作者单位: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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