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温春)近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廖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宣判。三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并处罚金。
2021年7月,被告人廖某某出资在平昌县县城经营一火锅店。同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应聘到火锅店上班,负责炒制火锅底料、配置锅底。为提升火锅口感,被告人廖某某授意何某某、李某某使用顾客食用火锅后剩下的废弃油脂提炼“老油”,并添加至火锅锅底中再次销售。经审查,该火锅店销售含“老油”的锅底共计收入4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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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禁止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决该火锅店支付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2426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司法机关在对该食品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涉案火锅店业主判处了销售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加大了被告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更好地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系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这条红线不能触碰,否则既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