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推进监督、办案、整改、治理 规范有序管好农村集体“三资”
“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在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条件上下功夫 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

举案释法|借钱未约定利息 起诉时能否主张?

发布时间:2024-01-05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双方当事人书面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认为借款人偿还的是利息,借款人认为偿还的是本金,该笔款项的性质如何?

  2013年2月,张某就借款105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王某现金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于正月初八(即公历2013年2月17日)还清”。后经王某催讨,张某陆续向王某还款共计6000元,此后再未偿还任何款项。现王某主张6000元是支付的利息,起诉请求张某归还借款10500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张某向王某出具的借条并未载明利息约定,王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双方有利息约定,故对于王某的利息主张不予采信,据此,张某已经偿还的6000元,应当认定为偿还的本金,扣除已还款项后,张某现尚欠王某借款4500元。该案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均认可双方约定的时间系2013年农历正月初八(即公历2013年2月17日),张某现尚有4500元款项未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依法认定借款人张某偿还的款项系本金,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4500元。

  (作者:于涛 作者单位: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