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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7.46亿,湖北省委原书记蒋超良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26-08-28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大小[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6年8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受贿案,对被告人蒋超良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蒋超良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被告人蒋超良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超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蒋超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蒋超良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缴,其中蒋超良实际获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蒋超良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蒋超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蒋超良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中国廉政法纪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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