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讯 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件,被告人程某与南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山东籍男子程某通过网络与吉林延边某地的南某相识,密切交往,当得知从长白县境外往内地运送妇女赚钱时动心,并央求南某给他机会发财,他们臭味相投,不谋而合,南某负责与境外联系并组织 “货源”,程某则直接到长白接人。那天,程某在该县长白镇某汽修厂附近界江岸边将两名国外非法入境妇女接到后,他带她们乘坐客车至八道沟镇后又租了两辆面包大发车欲驶往临江市,15时30分,当行驶至八道沟镇马鞍山木材检查站时,被公安边防执勤民警抓获。
据悉,在这次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是由被告人南某安排负责联系接送境外妇女的,双方约定事成获利五五分成。程某到长白后一直和南某保持着通话联系,南某向其详细介绍长白的地形地貌以及驶往内地从临江市老路走安全等信息。案发后的2013年8月13日,延边州龙井市公安局民警将南某在老头沟镇一居民屋内抓获。
长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南某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非法接送国外非法越境人员,其行为符合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程某、南某在庭审中能够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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