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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自导自演捡钱分钱骗得黄金手镯 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14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车彦霖)各式骗局不断翻新,真是让人防不胜防。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三名男子将“捡钱分钱”诈骗手段再升级,成功骗走了被害人的黄金手镯。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该起诈骗案件。

  被告人陈某、孙某、李某均为佳木斯市人,三人没有固定工作。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被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900元。法律意识淡薄的三个人总想着能不劳而获,便动起了歪脑筋,自导自演了“捡钱分钱”的骗局。

  2014年8月1日16时30分许,在敦化市民主街某家属楼下,被告人孙某声称捡到了钱,并欲与被害人张某平分。在二人准备分钱时,被告人陈某假扮失主来找钱,孙某故意当着张某的面将捡到的钱放进装辣椒的塑料袋中,在陈某询问二人是否捡到钱的过程中,孙某又趁张某不备时,将放进塑料袋里的钱私藏起来,然后将塑料袋交给被害人张某保管。随后,孙某假意与陈某去对质,让被害人张某带钱离开。为防止张某将钱独吞,孙某要求张某将手上的黄金手镯作为担保,二人得到黄金手镯后逃离现场并找到被告人李某,由李某驾车逃离敦化市。

  孙某将骗来的黄金手镯出卖,所得赃款被孙某、陈某平分后挥霍。经鉴定,该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9486元。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孙某家属和陈某家属各自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人民币474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孙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9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9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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